修訂《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
為適應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變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該修訂旨在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和演練等流程,增強其科學性和實效性。修訂的必要性包括:政策要求的變化、實施中暴露的問題、新標準的出臺和地方經驗的積累。新《管理辦法》包含七章、47條規定,涵蓋了應急預案的適用范圍、編制要求、評審與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等內容,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應急預案年度評估和動態修訂,以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地方監管部門需定期組織演練,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整體上,修訂強化了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規范化和系統化。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20xx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頒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旨在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流程?!豆芾磙k法》的實施對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提升其科學性、針對性及實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截止20xx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多結合實際情況發布了《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各地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逐步規范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實現了基本覆蓋,應急預案的編制、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工作也逐步走向規范化,從而推動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
一、修訂必要性
在過去的四年多時間里,我國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經歷了顯著變化,各項政策及方針逐漸完善,因此原《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已無法完全滿足當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需求,因而需要進行修訂。具體原因如下:
(一)國務院及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相關文件對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例如,《國發23號文件》明確要求企業應急預案需與當地政府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開展演練。《國發40號文件》也指出,要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強化動態修訂與完善。這些要求需要在《管理辦法》中有所體現。
(二)原《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關于預案的編制要求不再符合當今對生產經營單位所需的“簡明扼要、實用有效”的原則,部分內容應予以刪除或調整,總體需要進一步簡化。還需強化預案編制前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增加預案發布前的桌面演練環節。原《管理辦法》的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內容過于原則性,未能有效解決這兩方面問題,亟需對相關規定進行細化和梳理。另外,應急預案實施部分的要求也需充實與完善。原《管理辦法》中處罰措施較為單一,僅針對未按規定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這不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需細化處罰內容,加強監督檢查要求。
(三)隨著新標準、新規范的不斷出臺,原《管理辦法》亟需更新。例如,近年來陸續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7-20xx)、《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等標準均包含新內容和新要求,需將其納入《管理辦法》。特別是GB/T 29639-20xx的發布,該標準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內容及要求上顯著變更,原《管理辦法》應圍繞這些新變化進行修訂和更新。
(四)近幾年來,一些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和部分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與管理方面積極探索,積累了一些有效經驗和做法。這些經驗和做法有助于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快速反應、有效運作的應急機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重要的借鑒意義,這也應在新《管理辦法》中吸納和充實,以促進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提升。
二、修訂主要依據
本次修訂主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等通知文件,還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
三、修訂主要過程
(1) 20xx年4月底,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向中央企業總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專家征求對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由修訂單位負責收集和整理反饋意見,以系統修訂原《管理辦法》。
(2) 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辦法》(討論稿),并組織相關專家對討論稿及原稿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進一步完善討論稿,形成征求意見稿。
(3) 20xx年5月30日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研討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討論,并整理反饋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該稿件。
(4) 20xx年7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向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及有關中央企業征求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并于8月15日截止收集修改意見,依此對《管理辦法》繼續完善。
(5) 20xx年9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再次召開座談會,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對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討論,并進行修訂。
(6) 20xx年9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主任業務工作會議,參與部門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提出意見,隨即進行完善。
四、主要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共包含7章、47條規定,主要修訂情況如下:
(一) 總則
修訂了《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新增了“宣傳”、“評估”和“監督管理”三方面的內容,使得應急預案管理的范圍更加明確。增加了第5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的各項工作負有主責,并需落實應急責任、程序及保障措施。
(二) 應急預案的編制
本章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保留了原《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12條,其余條則進行了修訂或補充。具體內容如下:
1. 將原《管理辦法》第6條提前,并修改相關內容,明確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結合轄區內主要安全事故風險,指導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制,并編制簡明操作程序手冊。
2. 替換原《管理辦法》第7條引用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并修改為“結合本單位實際”。
3. 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在新《管理辦法》第8、9、10條中重新規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概念及編寫要求。
4. 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需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的編制,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5. 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要求,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風險防控措施和配置應急物資。
6. 修改原《管理辦法》第5條(現第13條)應急預案編制應遵循的基本要求。
7. 增加第14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但可以邀請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指導,禁止全權委托。
8. 增加第15條,要求應急預案評審前需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桌面演練,以檢驗和完善預案。
(三)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
此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要求簡化,并增加公布要求。具體如下:
1. 新《管理辦法》中規定,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等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須邀請具備相應專業救援經驗的人員,同時包括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安全生產專家,存在利益關系的人員須回避。
2. 新《管理辦法》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評審工作提供便利,并按照國家公布的評審方法進行。
3. 增加了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布要求,需通過政務網站、媒體等及時公布,同時對于需保密的預案應遵循相關規定。
(四) 應急預案的備案
1. 增加了備案時限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在發布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受理備案的部門需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
2. 明確中央企業總部需向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其綜合和專項應急預案,各分子公司的預案應按關系報送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五) 應急預案的實施
主要修訂的內容如下:
1. 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指導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演練活動,提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 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演練制度,采用多種方式開展演練,檢查預案的有效性。
3.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演練,生產經營單位也應制定年度演練計劃,定期進行演練。
4. 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銜接,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救援資源。
5.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建立使用狀況檔案,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6. 規定應急預案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以實現動態優化和規范管理。
7. 修改了四個條款,明確在以下情況下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資源重大的變化、重要信息變更、新的重大危險源出現、在實際應對或演練中的發現。
(六) 監督管理
將“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1.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應將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管理作為執法檢查內容之一,并每年組織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和演練等情況。
2. 對未按規定編制、修訂或培訓等情況,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般單位罰款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高危行業單位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3.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備案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七) 附則
未進行大幅修改,增加了“本辦法自20xx年xx月起施行,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的說明。
五、基本框架
根據部門規章起草的基本規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框架共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與公布、備案、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