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解讀與分析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修訂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旨在適應新時代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需求。修訂背景包括應急預案工作重點的變化和新法律法規提出的新要求。新版辦法擴展了適用范圍,重點強調應急預案的質量和動態管理,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并優化了應急預案體系,簡化了預案編制及備案流程。還加強了應急預案的實施要求,確保在實際事故發生后能及時總結和修訂。各省級安全監管機構需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宣傳與培訓,確保企業落實應急預案管理責任,以提升應急預案的實際效用與質量,從而更有效地應對安全生產事故。
一、修訂背景
在20xx年3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稱原《辦法》),對提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產生了積極影響。隨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持續推進,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對該領域要求的不斷提高,原《辦法》急需修訂和完善。
(一)應急預案工作的重點及背景已發生變化。通過不斷探索,應急預案的定位已從單純補充應急管理制度轉向優化應急準備及規范應急處置,工作重心也從原有的保證預案是否存在轉變為提升預案質量與實效。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改革呼喚簡化應急預案的評審及備案程序。為了使應急預案工作與時俱進并適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實際需求,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新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文件對應急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應急預案的主體責任、政企之間的應急預案銜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文)、《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xx〕101號)等文件則對應急預案的功能定位、編制流程、管理責任與銜接方式提出了具體指導。這些法規強調應急預案應具備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的特性,提出應開展風險評估及應急資源調查,并廣泛征求意見,強化政企間的應急預案銜接,促進應急預案的評估及動態管理。而原《辦法》在這些新要求面前顯得不夠適應,主要問題在于對企業應急預案內容的規范重視不足,且對預案編制流程的關注缺乏;過于強調預案內容的全面性,而忽視了其實用性;重視企業內部各種預案的銜接,卻輕視政企之間應急預案的連接;過多關注應急預案的簽署和發布,而對預案的宣傳、培訓與動態管理則關心不足。需要在修訂原《辦法》的過程中對相關具體要求進行補充和細化。
三、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xx年開始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并在同年年底形成修訂的初稿;在20xx年及20xx年,分別征求了全國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及部分中央企業的意見;在20xx年12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在政府官網發布了修訂征求意見稿,廣泛征集并采納社會各界的反饋;在20xx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組織召開了《辦法》修訂的法律審查會議;經歷多次研究、協商與修改后,《辦法(修訂送審稿)》逐漸成熟,最終于20xx年6月3日正式發布。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共包括7章、48條,相較于原《辦法》增加了9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擴展了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當前,應急預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動企業提升預案質量、發揮預案實效及實現應急預案動態管理的方向轉變。在適用范圍內增加了“宣傳、教育、評估及監督管理”的內容,并在管理原則中新增了“動態管理”環節,以增強應急預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效果。
(二)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應急預案工作的主體責任,解決企業對預案重視不夠及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清晰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各分管負責人的應急預案工作職責。
(三)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結合應急預案優化工作經驗,進一步明確應急預案編制原則,強調以應急處置為核心;不再強制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專項預案,簡化各類預案內容以實現簡明化,解決普遍存在的預案內容重復、形式化問題;最近實踐表明,編制關鍵崗位應急處置卡是提升第一時間應急處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處置卡的相關規定。
(四)調整了應急預案編制及備案流程。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新增成立編制小組、進行風險評估及應急資源調查等條款;根據《安全生產法》關于應急預案銜接的要求,增加了預案銜接、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征求意見及公布的要求;為落實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改革的要求,取消了應急預案評審必須邀請預案管理部門參加的強制性條款;為回應基層反饋的強烈問題,例如預案多頭備案、審查過多、跨區域企業預案備案主體不清等,防止應急預案備案成為前置審批,結合實際工作將備案主體調整為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并明確備案方式為告知性備案,增加備案時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主體。
(五)加強了應急預案實施。為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實際效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中“三年一修訂”的強制性規定,增加了對預案的定期評估及在發生事故后進行及時總結評估的制度,并在法定情況下要求強制修訂。
(六)調整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關于應急預案處罰的相關規定,在第五章“監督管理”中將應急預案納入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的必查內容;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了應急預案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細化執法標準及內容,明確執法權限。
五、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與實施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局應依照《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修訂《辦法》的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的預案備案范圍,強化應急預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局應有效發揮安委會辦公室的作用,協調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落實應急預案的監管責任,推動本行業及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制修訂與備案工作,實際提升應急預案的質量。
三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組織開展《辦法》的宣傳培訓工作,將《辦法》的各項規定宣傳到各級相關安全監管人員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
四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需加強檢查與督查,嚴查違法行為,督促企業落實應急預案編制及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按照《辦法》的各項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培訓及演練,真正發揮應急預案在應急準備及指導應急救援中的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