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的方案解讀與問答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顯得尤為重要。這一方案不僅為企業的排放行為設定了明確的標準,更為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通過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們不僅能夠有效監控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還能促進企業的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本文將深入探討該實施方案的核心要義、實施效果及其對社會經濟的深遠影響。
問: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重點問題有哪些?
答:自上世紀80年代末,我國各地逐步開展了排污許可制度的試點,共向約24萬家企業和事業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排污許可制度在推動企事業單位履行治污主體責任方面的作用仍然不夠明顯,環保部門在依據證據進行監管方面也存在不足。
通過對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進行改革,首先需要建立一個簡化高效、銜接順暢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制度體系。我們要將排污許可制度打造成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機制,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銜接整合,支持總量控制制度,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各項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的負擔。
推動企事業單位履行治污主體責任,對其排放大氣、水等各類污染物進行統一規范與約束,實施“一證式”管理,要求企業依法持證排污,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報告及信息公開,強化對無證排污或者違反許可證要求的懲罰力度,促使企業從“被動守法”向“主動守法”轉變。
第三,規范監管執法,提高環境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推行“一企一證”政策,綜合許可制度,將環境執法檢查集中于排污許可證的監管之上。
問:企事業單位如何通過排污許可證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答:排污許可證將成為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間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和環保部門監管的重要法律文件。可以說,企事業單位排放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許可證上得以明確。
企業需根據許可證排污。企事業單位應及時申請排污許可證,并向公眾公示,承諾按照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排污并嚴格遵守,確保實際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符合許可標準。
執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業需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確保數據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完整的環保管理臺賬;安裝了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保部門聯網。定期真實地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情況。
第三,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如此一來,企業的責任更加明確,責任也更為合理。排放量或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將承擔更多的環境治理責任,而環保誠信佳、責任意識強的企業將獲得更大的利益。
問:本次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改革將如何影響社會公眾的監督?
答: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將在兩個方面促進社會監督。一是實現信息化。國家計劃在20xx年基本建立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排污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及監管執法等流程和信息納入平臺,對排污許可證及企業的主要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進行統一編碼,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時間和空間信息數據。
二是在制度安排上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除了企業自行公開信息外,政府將及時公布監管執法信息;環保部門還將公示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并納入企業環境行為的信用評價。
問:如何確保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規范有序?
答:一是明確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我們將制定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目錄,清晰列出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類別及企事業單位規模。
二是在實施步驟上,分行業和分階段推進。20xx年底,首先在火電、造紙兩個行業開展排污許可改革,同時在京津冀地區試點鋼鐵和水泥行業,在海南開展石化行業的排污許可證試點,為全國的實施奠定基礎。到20xx年,要對大氣十條、水十條所規定的重點行業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到20xx年,基本完成各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
三是在組織形式上體現國家統籌與地方推動的原則。根據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更多的許可證發放工作將交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應及時頒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中統一規定的管理內容主要涉及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鼓勵地方將固體廢物和噪聲合法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