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內容全面性的關鍵要素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制定顯得尤為重要。應急預案內容的完整性包括對潛在風險的細致分析、突發事件的應對流程、責任分工的明確以及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只有在這些要素得到充分考量和整合的情況下,預案才能在危機時刻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而有效保障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確保能夠快速有效地應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xx〕10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寫、審查、發布、備案、宣傳、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負責、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協調一致和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應急預案的協調和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應依其職責,對特定行業和領域的應急預案進行管理。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負責組織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執行,并對此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依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中的各項規定。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類。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為了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全面性工作方案,系統性地闡述了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程序和措施。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針對特定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重要生產設施或重大危險源而制定的針對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針對特定場所或設備,提出的具體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遵循以人為本、合法合規、符合實際與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中心,明確職責,規范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結合本地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
(三)包括對危險性分析的考量;
(四)明確應急組織和責任分工,并有落實措施;
(五)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要具體且適應應急能力;
(六)設置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應急工作需要;
(七)確保應急預案的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附件信息準確;
(八)與相關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應急預案應由編制工作小組負責制定,組長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與應急預案相關的職能部門人員及具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士。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單位需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識別危險因素、分析事故后果及其影響的過程,提出控制風險的建議。
應急資源調查是對本地區和單位可用的應急資源進行全面調查,以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并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部門應急預案需明確報告機制、應急響應級別、指揮權移交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單位管理體系和可能的事故風險制定應急預案體系,確保自救互救和初期處置的能力。
第十三條 風險種類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內容包括應急組織、事故風險描述、預警、響應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條 針對特定事故風險,單位可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其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說明指揮機構和處置程序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高風險場所,單位應編制現場處置方案,明確應急職責和處置措施。
風險單一的小型單位可僅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還應包括報告內容、聯系方式及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變更時應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 編制過程中需征求相關救援隊伍和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各類應急預案需相互銜接,并與政府及相關單位的應急預案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單位應編制實用的應急處置卡,方便相關人員攜帶,及時應對。
應急處置卡應包含重點崗位的應急程序和措施及相關聯絡信息。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并可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建筑施工等單位需對其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形成書面紀要。
其他單位應論證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的人員須為安全生產領域專家,評審人員需無利害關系。
第二十三條 評審應重視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架構的合理性及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評審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及時發放到相關部門和救援隊伍,并告知受影響周邊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須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級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于應急預案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門告知備案。
中央企業應按照隸屬關系報備,其他單位則由地方政府決定備案方式。
第二十七條 備案時需提交應急預案申報表、評審意見、文本及風險評估結果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若材料齊全則予以備案,并出具登記表;如不齊全,則告知需要補充材料。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建立備案登記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通過宣傳教育提高員工和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工作計劃,組織重點單位的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開展應急知識和救援技能的培訓,使員工熟悉預案內容和應急程序。
第三十二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演練計劃,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演練或專項演練,每半年一次現場處置演練。
第三十四條 演練后應對其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并提出修訂建議。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以分析其有效性,并決定是否需要修訂。
第三十六條 當法律、職責或風險變化,或在演練中發現問題時,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 若修訂涉及指揮體系等,需參照原編制程序,并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經營單位應落實應急指揮體系及物資,建立檔案并定期檢測與維護應急物資。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事故時,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救援并報告相關部門。
第四十條 事故應急處置后,應對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檢查計劃,明確檢查重點。
第四十二條 地方監管部門應每年總結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情況,并報送上級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如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或進行演練,將被處以罰款和停產整頓。
第四十五條 單位如未開展風險評估和資源調查、未進行合法的評審和備案等,將受到相應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備案登記表》由國家相關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