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方案實施細則
完善的應急管理預案顯得尤為關鍵。其不僅是應對危機的第一道防線,更是保障公眾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通過系統的風險評估和科學的應急響應策略,我們能夠在危機來臨時,迅速而有效地執行預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建一套切實可行、靈活應變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是每個組織不可或缺的責任與使命。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提升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預案,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有效、快速、科學、規范地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而事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制定、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以及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均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制度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升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與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根據制定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和單位及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框架,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基本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的各級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特定類型的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及應急資源保障等專項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部門牽頭制定,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部門應急預案是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依據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職能職責,為應對本部門相關的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等方面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及相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并清晰各方職責和任務。
相應的專項與部門應急預案在內容上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的重點在于突發事件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應對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等,注重政策性與指導性;省級層面則強調組織指揮機制及市縣級政府職責;市縣級則更注重具體的處置措施、監測預警及人員臨時安置等;鄉鎮層面則關注信息傳播和自救互救的內容。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的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區、村委會等制定,側重于明確應急響應責任、風險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和自我處置等內容,突出自救互救與先期響應的特點。
大型企業可依照相關標準及實際需求,構建適合本集團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可依據應急預案,針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明確現場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及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結合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包括風險分析、處置程序、響應措施以及聯絡信息等。
第十二條 關于應急響應的分級標準,預案制定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針對本區域內多發的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隨時依實際變化進行修訂。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按照應急需要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需組建工作小組,吸納相關部門、專家及有現場實踐經驗的人士參與,組長由相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需在風險評估和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識別突發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其可能的直接及次生后果,評估各類后果的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風險和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了解可調動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情況,為應急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在編制應急預案時,應廣泛征求相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如需,向社會公開征求建議。
單位和基層組織同樣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實際需求,征求公眾的意見。
第十七條 預案審核單位應將草案及相關意見采納情況、一并報送審批單位,如需保密,亦應附上簡本。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的審核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的符合性、責任分工的合理性、應對措施的具體性等。必要時,審批單位可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需報國務院審批并以其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則由國務院辦公廳審批;部門應急預案需經過部門會議審議并以部門名義印發。
地方各級應急預案需經常務會議審議并以本級名義印發;單位及基層組織的應急預案則需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在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等政府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確需保密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演練制度,組織實戰演練和桌面推演,以檢驗預案的可行性。
第二十三條 演練組織單位應進行評估,內容包括執行情況、應急聯動、人員處置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評估。
第六章 評估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需定期分析預案內容的實用性和動態優化。
第二十五條 若有法律法規或職責變化、風險變化等情況,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涉及重要內容的預案修訂應遵循原編制、審批及發布的程序,其他內容的修訂可適當簡化程序。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單位可以向相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與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通過培訓和研討等方式,對相關管理人員和救援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九條 針對需要公眾參與的預案,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制作易于理解的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工作,并將應急預案相關經費納入預算。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及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